書名:陪審員
作者:HS Chandler HS錢德勒
譯者:趙丕慧

臺灣的司法是完全採取法官職權主義制度,不論有罪無罪、罪刑長短、證據力是否足夠,都取決於法官的心證,這就會有很多模糊的空間,例如同樣的證據,但換了法官卻得到截然不同的判決,實在難以讓人信服,也會出現一些很離譜的判決,衍生出所謂的恐龍法官;西方國家的陪審員制,起源於英國,陪審員的核心任務是,審查案件中的證據,並根據事實作出裁決,而法官主要職責是解釋法德、維持庭審秩序與量刑。
這兩種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差別,當然有好有壞,法官職權主義制度的優勢在於高效率:案件審理速度較快。專業性:法官都具有法律背景。靈活性:可以主動收集和審查証據。缺點是法官權力過於集中、且可能存有偏見、民眾信任感度低。陪審員制的優點是民主性:透過公民參與,增加對司法的信任。社會認同,裁決結果更能反應社會價值觀。避免偏見,多元陪審團減少單一視角導致的偏見。缺點陪審團討論和裁決耗時較長。缺乏專業法律背景人士、情感影響,易受到新聞媒體的報導而干擾。透過閱讀又學到了新知識,書中故事就自行去找書來看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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